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證
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(一) 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分公司性質的營業執照,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;
(二)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;
(三) 有與設計范圍相適應的設計、審批人員;
(四) 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程序性文件(管理制度)及其設計技術規定(具體要求見附件C);
(五) 有與設計范圍相適應的法規-安全技術規范、標準;
注:至少有一套正式版本的安全技術規范、標準。
(六) 有專門的設計工作機構、場所;
(七) 有必要的設計裝備和設計手段,具備利用計算機進行設計、計算、繪圖的能力,利用計算机辅助设计和計算机出图率达到1 00%,具備在互聯網上傳遞圖樣和文字所需的軟件和硬件;
(八) 有一定設計經驗和獨立承擔設計的能力。
壓力管道設計單位的人員應當滿足下列基本要求:
(一) GAI.、GCl、GDl级壓力管道設計單位,各級專職設計人員必須有相應的設計業績,總人數不少于1 O人,其中審批人員不少于3人;
(二) GB類、GA2、GC2、GC3、GD2级壓力管道設計單位,專職設計人員必須有相應的設計業績,總人數不少于7人,其中審批人員不少于2人;
(三) 審批人員数额一般不超过总设计人数的30%;
(四) 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壓力管道選材設計和應力分析校核人員。